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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2/2页]

    由此决定,主人对仆人有一定的统治、管理权,仆人则有单方面服从的义务,仆人是不可以攻击主人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就主仆制度起源时代的仆人来源说,还是就三千年间仆人的具体来源说,都可以有两种基本的情形:一种是比较“自愿”地归附于一个有实力的家庭(或家族)以谋求生活及生命安全的一定保障的,另一种是以各种具体形式被强迫归属于某个实力强盛的家庭(或家族)的。无论哪一种情形,仆人都放弃了他的一部分自由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落于主人的牲口(牛、马)那样的地位。

    他的这种地位,有时是经由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来或者径直由国家机构裁定下来的,有时是主仆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并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习俗的认可的。“自愿”结成主仆关系的,仆人的自由权丧失得较少些,还有较宽松的生活环境,强迫沦为仆人地位的,往往自由权丧失得甚多,有时甚至规定了终生为奴仆,连同以后生下的后代亦为奴仆。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奴仆逐步获得一定的宽松自由,甚至彻底解放为自由民的。

    主仆关系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体制,可以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的考察对象。这种体制的是与非,此处不来评说。现在说处在这种体制中的个人,个别场合中的主人或仆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实际关系(不是理论公式关系)中。主人与仆人相互的义务主要的是,仆人服从主人的领导、管理、安排,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努力为主人的利益服务,对主人尽“忠”;主人保障仆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一些基本利益、权利(如终生为仆的一部分还结婚,有变相的“小家庭”),供给仆人像样的衣、食,使仆人得到温饱,要施予仆人以“德”,即关怀,好处、恩惠。从基本的名分关系来说便是如此。

    主人既对仆人的生活有如此保障,仆人自然应当为主人效劳;仆人既努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应供应仆人不差的衣食。在总体的大的不平等的基础上,也还讲小的具体的对等的义务与权利。从恩将恩报的原则上讲,主人愈是待仆人好,仆人自然愈应为主人尽“忠”;仆人愈是尽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愈应予仆人以优厚待遇。反之,如果双方关系不太好,一方则会以另一方未实行义务为理由而减少自己对他的义务。

    即使有的仆人不能在行动上尽都表现出来,至少他在心理上有权如此,因为这是社会伦理的通则。在正常的情形下,主仆关系基本上是融洽的,不像主人与奴隶的关系从根本说处于充满敌意的对峙之中。三千年间最典型的主仆关系类型中,仆人是作家庭生活服务的,这之中除一部分体力劳动外还有不少礼仪性的活动,总之许多仆人都是要直接接触主人的。另外一些仆人替主人经商,经管经济事务,还有的仆人的职责就是保护主人安全的。这些工作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主仆之间的关系必是相当融洽、互有诚意的,主人对仆人是可以充分信赖的。

    至于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奴仆,如果是小规模的,可能是一般仆人,也可能是较融洽的关系,如果是大规模的农业、手工业生产(这在三千年中只是少数例外),很可能许多劳动者具有某种形式的雇佣性质,只是雇工,而真正的仆人,则是从事对这些雇工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的。从事这种工作的仆人地位当然是较高的,是主人充分信赖的。

    贫穷的家庭一般规模较小,富裕的家庭规模可以维持得较大(分家迟),富豪之家的家庭成员可以达到一百人左右。这种富豪大家势力雄厚,人口众多,仆人当然也甚多。由于事务多,仆人间分工也细。由于人数多且分工细,就得有严密的组织与统一的管理,这种管理工作,主人常要委托仆人中能力较强的人负责。高低层次不同的这些负责人,形成了地位、待遇上均有区别的某种等级制,类似于国家官吏的等级制的等级制。

    国是家的扩大化,历史上是先有家而后有国的。这种富豪家的上层仆人,有的还有供使役的下层仆人,他们的生活是比较奢华的。这类人已是特殊形态的“仆人”,可以不考虑他们。一般较殷实的家庭,其仆人的生活水平较之一些贫困的自由民来,也常会较好一些;起码,衣食住有个固定的依赖。而身份自由的农夫,也可能自由得无依无靠,于饥荒年月饿毙道旁。这就是饥年荒岁贫苦人家将孩子卖与富家为奴的原因。当然,吃人之饭,受人之管,少了许多人身自由,损失也不小。这又是许多人宁愿忍受些饥寒而保持自己的自由,不愿与人作仆的原因。

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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